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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县三级成立党委反腐败领导小组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4-09

近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山西省委印发《关于加强对反腐败工作全过程领导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机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切实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创新工作体制,推进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常态化”。《实施意见》规定,省市县三级成立党委反腐败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设一名第一副组长、两名副组长,第一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两名副组长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司法、审计等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织、政法等单位常务副职。原来各级的反腐败协调小组自行撤销。


建立十项日常工作机制和制度,推进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制度化”。一是建立各级党委每年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进行集中统一部署的长效机制。二是建立各级党委常委会议、书记专题会议不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常态化机制。三是建立各级党委反腐败领导小组不定期研究反腐败工作的经常化机制。四是实行各级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制度。五是实行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和纪委监委全面从严治党情况报告制度。六是实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委全委会述职述廉制度。七是实行反腐败专项重点工作备案制度。八是实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报告、批准制度。九是实行对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政治生态定量定性评估制度。十是实行反腐败形势民意调查制度。


强化五项措施,推进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长效化”。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自觉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督查督办,要求各级党委督查部门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照年初工作部署,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履行“两个责任”情况、开展反腐败工作情况、完成专项整治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强化年度考核,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提醒约谈,要求各级党委根据对下级党委(党组)的政治生态研判情况、督查情况、考核情况、巡视巡察情况和掌握的其他情况,针对性地及时开展提醒约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追责问责,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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