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杜侯平
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实践。县级纪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线哨所”,必须积极响应中央省市关于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基本情况
临县是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全省3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之一,是山西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扶贫开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大批国家省市重点扶贫项目资金陆续投向贫困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生活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临县底子薄、人口多,截止2015年底,全县贫困人口仍有14.8万,约占全县总人口的30%。可以说,脱贫攻坚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为了保障国家各项扶贫政策的精准实施,推动扶贫工作廉洁高效开展,早日摘掉国家贫困县的帽子,我们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强化扶贫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以廉洁扶贫助推精准扶贫,保证资金、项目、干部“三安全”,保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到位。
二、违纪问题特点
扶贫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涉及面广、情形复杂、手段多样,必须精准分析问题表象和内在根源,方能有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一)从我县扶贫领域查处的违纪案件来分析,其主要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违纪对象多为农村党员干部。2013年至2015年,临县县乡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扶贫领域违纪案件53案,党政纪处分82人,其中,农村党员干部54人,占总处分人数的66%以上。从查处的案件情况来看,多数为农村的党员干部,他们身处基层农村,具体承担着扶贫领域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的第一线,因而问题就多发、易发,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二是违纪问题多集中在民生资金。2013年至2015年,临县县乡纪检检察机关查处的所有扶贫领域违纪案件中,救灾救济和低保五保类案件约占五分之四。可以看出,在基层偏远农村,多数违纪干部把手伸向了低保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这不仅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更是直接损害了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如:石白头乡某村原支部书记高某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其子名义申请低保待遇,将低保金据为己有,用于家庭日用支出开支。
三是违纪情形多为截留挪用。从查办的案件来看,在涉及救灾救济和低保五保类案件中,大部分农村干部在违规套取骗取扶贫类资金后,没有中饱私囊占为己有,而是截留挪用,变相用于处理集体债务,弥补资金不足。经统计汇总发现: 2013年至2015年间,查办的救灾救济和低保五保类案中,有一半以上案件为村干部违规套领到资金后,并没有据为己有,要么是变更用途用于偿还集体债务弥补亏空,要么是将这些资金用于解决信访问题。如:兔坂镇某村干部,将该村部分低保资金用于维修村内的田间道路和解决信访遗留问题。
(二)从监督检查及巡察监督效果分析,主要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部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监管乏力。作为扶贫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参与部门,一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存在漏洞、不足,各级扶贫部门普遍存在重项目资金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现象,对一些基层上报提供的数据、报表、信息把关审核不严,没有认真进行抽查核实,致使骗取、挤占、挪用、滞留和违规发放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多发易发。
二是扶贫项目资金运作透明度不高。具体工作中,有的部门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只追求完成任务,不考虑社会效果,对项目的基本概况、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公开公示不到位,听取群众意见不够,不利于发挥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正面效应。
三是部门单位的派驻纪检组履职不到位。个别单位纪检组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对本部门、本单位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流程议事决策以及跑冒滴漏、优亲厚友,“扶富不扶贫”的现象制止查处不到位,存在不愿管、没管好的问题。
三、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扶贫领域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一是干部存在贪欲之心。个别干部任职动机不纯,把自己经手的扶贫救灾救济款物当作“唐僧肉”,做起扶贫的“发财梦”,能贪则贪、能占则占,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违规操作,把资金款物装进个人腰包。二是监督管理不够严格。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的角度讲,基层乡村不同程度地存在上热下冷现象,责任制落实的具体路径、载体、抓手不够明确得力具体,致使落实效果不很明显,压力层层递减。特别是一些镇村干部口头强调的多,深入督查检查的少,对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导致扶贫领域问题多发易发。三是抓早抓小投入不够。对“四种形态”理解运用不充分,一些乡镇和单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得不够,抓早抓小有待加强,乡村案件多为救火式的案件查办,动辄则咎的反腐高压态势有待进一步形成。
(二)客观方面。一是贫困面大程度深。临县截止2015年底,全县贫困人口14.8万,约占全县总人口的30%。多年来,基层的大部分农村特别是西部枣区乡镇,经济产业结构单一,村集体基本没有其他收益,因此扶贫资金往往就成为村集体的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发生违纪情况的概率偏高。二是收入少支出多。尽管上级多年来不断提高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的支持力度,但因历史缘故,脱贫增收任务重、压力大,特别是一些村子在处理遗留信访问题,维护村内公益基础设施等方面资金支出压力大、资金来源没保障,村干部在“捉襟见肘”的情况下,便违规操作把扶贫资金挪作他用,用于村内集体支出,而真正装入个人腰包的占比属于少数。
四、对策建议
民之所呼,执纪所向;民之所怨,执纪所重。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专司监督的机关,必须切实贯彻中央要求,加大气力、精准打击扶贫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监督执纪问责的实际行动净化基层政治生态。
(一)强化“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反腐压力。一方面,各乡镇党委、各职能部门党组织要在认识上纠偏,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真正成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解决好责任由谁负、谁负什么责的问题,要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另一方面,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要在关口前移、事中监督上狠下功夫,要重点督查扶贫领域惠民资金发放管理中是否存在虚假申报、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确保扶贫攻坚顺利推进。
(二)加强警示教育,提升干部素质能力。一要建立常态化的党员干部廉政培训机制,通过全县集中培训、乡镇自行、部门组合,多种方式,利用政策讲解、案例通报、播放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二要紧抓警示约谈工作,全面梳理被约谈单位在明察暗访,检查考核、信访排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三要实行定期案例通报制度。选择“身边的、眼见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
(三)坚持“抓早抓小”,严格执纪监督。一方面要开展专项巡查。加强对扶贫领域职务、级别不高,但身处关键部门、重要岗位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进行提醒警示,使“潜在腐败分子”望而却步,严防“小错变大案”。另一方面,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者的责任,也要追究包村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坚持案件查办“零容忍”,通过严肃的问责、严格的执纪,倒逼责任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长效机制。一要强化制度执行。通过认真梳理扶贫领域涉及群众利益、资金项目、惠民实事等事项中的漏洞不足,进一步强化各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确保在项目的实施中、资金的使用中,层层有人负责,层层有人监督,层层有人把关,层层不出问题。二要进一步强化财政、农经、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督促农村干部严格履行财务手续,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三要不断完善基层各项制度机制,深入推进政策公开、基层办事公开、政务村务公开,强化对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权力运行的制约,推动镇村两级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堵塞制度缺陷和漏洞。
(五)坚持探索创新,建立监管平台。一是实行资金项目备案。在每个扶贫项目实施前,要求相关单位将资金的来源、数额、拨付、发放、使用等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建立电子台账,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跟踪监督。二是建立公示制度。扶贫主管部门和涉农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度,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特别要对补贴类资金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金额、补贴比例等,对工程类资金公示建设内容、资金投入、建设进度等,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廉洁高效运作。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加大扶贫领域正风反腐力度,关键要牵住“牛鼻子”,找准主要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精准脱贫、全面建成小康提供坚强可靠的纪律保证。